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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通讯 =?gb-2312?B?ob61s9SxxsDC26G/wO7Ky7awo7qhsNbQufrIy8io?==?gb-2312?B?obHA7crCt7S4tNfoxNO5+rzKvOTTqr7IzfWx/t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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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中国民主党通讯 =?gb-2312?B?ob61s9SxxsDC26G/wO7Ky7awo7qhsNbQufrIy8io?==?gb-2312?B?obHA7crCt7S4tNfoxNO5+rzKvOTTqr7IzfWx/tXC?=
- From: "Yuanli Qi" <yl_qi@yahoo.com>
- Date: Mon, 10 Nov 2003 02:05:4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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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的言辞之下,“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
某些人,反复透过多种途径,向美国政府、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媒体表示:
“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王炳章此行越南的目的搞不清楚”以及“王炳章
象是会做出那种事情(指中共对王炳章判决书上所谓的“组织领导恐怖活
动”)的人”,等等。
其实,“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某些人,并非中共公布了对王炳章进行“组
织领导恐怖活动”之后才开始阻挠美国政府、联合国、国际人权机构和媒体这
类诋毁诽谤言语的。在王炳章“失踪”期间,“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
员,就开始向外散布王炳章“情况复杂”,影射王炳章失踪是“躲起来做
秀”,并且可能与“中共配合”。
我们没有多少必要研究“中国人权”组织的这个理事会的人为什么要对王炳章
这样做,我们也没有必要研究“中国人权”的这个理事会究竟是怎么运作才让
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在王炳章被从越南
绑架回中国大陆,然后被逮捕判处了无期徒刑这一极其严重的国际人权事件
中,“中国人权”组织不但没有按照自己的组织原则担负起这个组织应尽的责
任,而且对王炳章积极进行政治诋毁,积极在国际间阻挠向中共施压营救王炳
章的努力,而且还进一步起着帮助中共持续对王炳章进行政治迫害的帮凶作
用。
在中国民主正义党通过互联网首度公开谴责“中国人权”组织把王炳章排除在
“良心犯”名单之外之后,“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继续在公开场合
(但不敢公开发表书面声明),称王炳章是“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坚持王
炳章不属于“良心犯”。
那么,我们就来谈一谈“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所说的“王炳章主张恐怖
暴力”的问题。
所谓“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源出王炳章1997年底写成发表的《民运手册》
和后来修改正式在香港出版的《中国民主革命之路》。在这两册书中,王炳章
充其量不过是“讨论”了“暴力”的手段在“暴力革命”中的运用,王炳章不
但没有一处表明他“主张”使用这些手段,而且专门说明他“不主张”使用这
些手段。
尽管我们应该给不同的意见留下讨论的余地,但是“中国人权”组织有什么资
格给王炳章定下“主张恐怖暴力”的判定?这个判定的根据是什么?是王炳章
的言论?是王炳章的思想?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讨论军事、武器、战争的人
们,是否按照“中国人权”组织的标准都将被判定为“主张恐怖暴力”呢?显
然,“中国人权”组织只是要把王炳章判定为“主张恐怖暴力”而已。恰好,
这正是中共当局对王炳章下毒手的诬陷之词的一部分。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所谓王炳章可能涉及了中共当局对他在指控中
所提到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向西方政府、国际人权组织机构等表示“搞不
清楚”,这话说的谦虚了一点,其恶毒的动机和用意却是没有人“搞不清楚”
的。
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人权”组织自己在不同的问题上“搞不清楚”和“搞得
清楚”之间的判断标准吧。
“中国人权”组织的网站列出的良心犯之一的华酉臣[1],为抗拒当局拆迁不
公,夫妇家中准备了汽油打算在家自焚。[2]相关的报道指出:“为了防止警
察强制拆迁成功,华惠奇的父母准备好了50公升汽油,分别存放在几个铁桶
内,在强制拆迁日(6月11日8点30分)的早上泼洒在地面上,华惠奇的父母身
上带有多个打火机,并在屋内设置了几处路障,当强拆的警察跨越障碍时,大
火将四起。”
这是一个“搞得清楚”的例子,其中华惠奇的父母,也就是华酉臣夫妇,上述
准备采取的抵抗措施除了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伤害)和财产为目标之外,同
时也以警察的生命(或者身体伤害)为目标,因为50公升汽油泼洒在地面上,
警察跨越障碍点火,警察不可能逃得过被大火烧到。当然,这样的事情后来没
有发生,但是华酉臣夫妇却已经为“暴力反抗”做好了物质与行动的准备,而
且是“搞得清楚”的,清除得不得了。“中国人权”组织没有根据“反对一切
形式的暴力”判定华酉臣不属于“良心犯”,而是把华酉臣列在“良心犯”的
名单之上的,这一点我们同意。
但是,“中国人权”组织在对待王炳章的问题上,却和上述对待华酉臣的问题
上明显标准不同。王炳章除了在言论上“讨论”的“暴力”手段对抗中共之
外,王炳章从未有过“搞得清楚”的为“暴力反抗”做过物质和行动的准备。
但是,王炳章却在“中国人权”组织“搞不清楚”的借口下变成了不能属于
“良心犯”了,言下之意就是王炳章属于“刑事犯”,中共有理了。
我们从比较中可以看到,“中国人权”组织并非在其《组织原则》中关于“反
对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条款下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就拿“中国人权”组织理事
会成员自己的话来说,把所谓是否涉及“暴力”还“搞不清楚”的王炳章,判
定为“不能属于良心犯”,而把对是否涉及“暴力”已经“搞得清楚”的华酉
臣,判定为“属于良心犯”。--这符合“中国人权”组织的《组织原则》
吗?这种判定标准中共当局常用。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成员,就是这样区别对待王炳章的人权的,这是一
种什么样的“人权”标准呢?肯定不会是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吧。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成员,如此在人权问题上区别对待王炳章的人权,
如果仅仅是“无所作为”,我们只能说是“中国人权”组织没有尽到应尽的责
任。但是,事情并非如此,“中国人权”组织实际上不是“无所作为”,而是
“有所作为”,他们利用“中国人权”组织这块牌子,这个工具,在阻碍国际
营救王炳章的问题上--“大有作为”!直到今天,“中国人权”理事会的成
员还在继续这样“作为”。
“中国人权”组织这样的“作为”必须立即受到阻止!
中国民主正义党 李仕栋 2003年11月6日
[1](“中国人权”网站:良心犯 华酉臣)
http://gb.hrichina.org/gate/gb/big5.hrichina.org/big5/detainee_detail
s.adp?detainee_id=357
[2](中国民主正义党网站:
http://www.cdjp.org/01/archives/00001002.shtml)
【党员评论】“中国人权”需说明如何对台独藏独“保持中立”
“中国人权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保障自决权的方式并不一定等
同于国土分离或独立。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中国人权保持中立。”这
段文字,取自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之“组织原则”的一个独立的段落。
“中国人权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保障自决权的方式并不一定等
同于国土分离或独立。”作为“以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相应的
一系列国际文件为准则的“中国人权”来说,这一原则性表述毫无疑问是立场
明确、清楚的。
然而,“中国人权”紧接着说“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中国人权保持中
立”,针对的却是具体问题,让人觉得很难理解。
“中国人权”在“组织原则”中,以上是唯一的一处就具体的政治问题(对
象)表述立场的地方。“中国人权”在“组织原则”中没有对中国共产党的一
党独裁体制表达立场,没有对台湾的民主政治体制表达立场,也没有对宗教问
题表达立场,偏偏选择了对“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表达了“中立”的
立场。这是不是显得有点不相称,或者有点多余呢?
我今天生活在中国大陆,如果共产党问我:“你对中国共产党是支持、反对还
是中立?”我回答:“我反对。”我会因此有什么后果?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很多次。我“反对中国共产党一党独裁”,
但过去我总是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照我心中想的来回答,我就会为回
答这样一句话去坐牢,这是不值得的。但是,我又不想说违背良心的话,我就
只好用“中国共产党应该开放民主自由”、“中国共产党应该加快政治改革的
步伐以和经济改革相适应”,等等来搪塞。
可是,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待这样的问题有所宽松,我明确回答“我反对一
党专政”,“我支持多党竞选和全民选举”,共产党没有拿我怎么样。在这个
问题上,我不但没有继续避免直接回答,而且也不必要作出“保持中立”的虚
伪回答,我直接了当地表达了我的立场。关于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的问题,共
产党对我的警告是“不准违法”,共产党要我回答的问题后来也变了,变成了
“你是否准备服从政府的法律和法令?”我的回答是:“我服从政府的现行法
律和法令,但我会继续对政府现行的法律和法令提出建议和修改的要求。”我
的回答并不“中立”,当然不能让共产党喜欢,但去让共产党觉得“过得去”
了。虽然我的固执给我造成了许多不便,让我失去了很多政治上和商业上的很
多机会,但毕竟我没有因此而坐牢。
今天中国共产党与过去的中国共产党所不同的是:共产党已经不拿人们的思想
来给人定罪了,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共产党用其一党独裁制定出来的“法律
和法令”来禁止人们思想的公开表达和行为,这一点共产党依然没有改变,也
看不出有任何改变的迹象。
但是,假如今天共产党问我对“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有什么看法的话,我相
信,我依照“中国人权”上面的原则性说法,说“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
权,但保障自决权的方式并不一定等同于国土分离或独立”,我依然是安全
的。
假如今天共产党问我对“台湾和西藏独立”的问题有什么看法的话,我说“保
持中立”,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所谓“复杂”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因台
湾独立或者西藏独立发生了战争的时候,在中国大陆的公民是不能“保持中
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宣布独立了的“台湾公民”和“西藏公民”也是不能
“保持中立”的,具体一点讲那就是发生战争的时候,任何地方的公民都在自
己居住的地方必须对这个地方的政府绝对服从,如征兵、援战、增税、口头表
述或宣誓,等等,根本不存在“保持中立”的选择。
以美国这个民主、自由的国家为例,越战期间,许多受到政府征兵而不服从的
人被判刑入狱,1977美国前总统卡特宣布对越战逃兵役者大赦的时候,有大约
10,000人才从监狱出来重新获得自由。
这里我们看到在发生战争的时候,公民所无法回避或者“保持中立”的一个极
其现实的问题:在目前的状况下,台湾和西藏独立会引起战争,只要战争爆
发,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台湾或在西藏的“当地”公民,只要你不是
“外国人”并且居住在“当地”,你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服从“当地”政府,
支持“当地”政府,要么不服从“当地”政府而面临坐牢(很难说共产党不找
几个出来枪毙以杀鸡儆猴),这里不存在“保持中立”的问题。即使你是“反
战”的,你主张的是不要用战争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你对解决问题所使用的
手段和方法的立场问题,不是你对问题本身的政治立场的问题,你对问题本身
的政治立场不能、不被允许“保持中立”。如果你说“保持中立”,你的意思
就是反对你的“当地”政府的立场,“保持中立”这一虚伪的表达并不能让你
逃脱厄运。
“中国人权”虽然在美国成立,在美国设立办公机构,但其工作的对象是在中
国大陆,是针对具体的公民和政府的,“中国人权”既然在“组织原则”中具
体地提出了“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的立场是“保持中立”,就必须具
体详细地阐明如何“保持中立”,中国公民应该如何理解“中国人权”在“台
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立场。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形势
的发展,谁也不能说台海战争今后不会爆发,因此“中国人权”必须对这样的
问题作出负责任的详细解释,这既是“中国人权”对自己形象的负责,也是
“中国人权”对中国公民中与其发生关系的人士的安危负责。
如果“中国人权”是一个“外国”组织,比如说象美国政府机构里的那个关于
中国人权问题的委员会那样的机构,“中国人权”对“台湾和西藏独立”表达
的立场用“保持中立”这样的外交辞令是毫无问题的。但是,“中国人权”强
调自己是“一群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学者在美国纽约创建成立”的“宗旨是在
中国倡导国际人权标准,普及人权观念”的组织,明确表示了对中国大陆公民
的代表性和以中国大陆为工作对象,而不是一个“外国”组织,因此“中国人
权”在“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表达“保持中立”的立场,在这一立场
实际上是会与中国大陆当前的共产党政府的立场相违背的时候,在遇到“台湾
和西藏独立”引发战争的时候,在中国公民只有在支持和反对两种立场之间进
行选择的时候,“保持中立”是否表示支持“台湾和西藏独立”呢?在那个时
候,“保持中立”这样的外交辞令是不管用的。
由于这里看到的问题的严重性,“中国人权”如果不将自己“组织原则”中所
提到的“对于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保持中立”的立场详细具体地阐明,
那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本文一开始提到,“中国人权”在“组织原则中”对“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
题”作出具体表述显得多余。经过分析,我们很容易怀疑“中国人权”作出这
样的表述实际上是希望对“台湾和西藏的独立问题”表示“支持”的立场。如
果真是这样,何妨立场鲜明地表述,让人能够自己作出判断和选择呢?否则的
话,“中国人权”的这种“保持中立”的说法,就被人怀疑是在有意误导--
误导的对象既有可能是中国大陆的公民,也不能排除误导的对象是对“台湾和
西藏的独立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支持”态度的方面。
我很想知道“中国人权”理事会诸如方励之、郭罗基、胡平、刘宾雁、王丹、
苏晓康、于浩成、张伟国等是如何解释我这里提出的问题的,但我不知道自己
会不会有这种福份。我相信任何人都会有正直公正的一面,都会有正直公正的
时候,都会有凭良心说话、做事和负责任的时候,我对审问过我的中国公安人
员每次都这样说。
钟国 2003年11月8日,于中国 上海
特别声明:此文发给境内外朋友作私人交流之用,境外发表与本人无关。
【党员评论】张宏伟:反对藉维护人权之名行破坏国家主权之实
号称“中国人权”,虽然成立之初主要组成人员是来自中国的华人学生学者,
目前依然以此作为宣传广告,然而从理事会名单上来看,却已经是一个由外国
学者和中国流亡人士(中间许多人既不是学生、也谈不是学者)。如果“中国
人权”需要强调成立之初是“一群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学者在美国纽约创建成
立”,那么就应该诚实地说明目前“已由外国学者和中国流亡人士所控制”,
否则就有误导和蒙骗之嫌,特别是由错误“代表”今天的中国华人学生学者之
嫌。
同样,“中国人权”既然列出了理事会名单,那么也就应该把理事会名单中的
人士哪些人是现在还是“学生”,哪些人属于“学者”以及这些“学者”目前
在哪里从事什么样的“学术”工作,统统列清楚。如果“中国人权”诚恳的
话,还应该把理事会名单上的人士曾经从事过什么样的人权工作,有过什么样
的针对中国人权的成绩,作出简略的介绍。“中国人权”组织既然成立于1989
年,14年来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变化有过什么贡献、对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变化
起过什么作用,更该作出介绍。
从字面意思上来讲,“中国人权组织”关心的是人权问题,范围是中国的。人
权范畴很广,“中国人权”在其“组织原则”中没有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独裁
体制侵犯人权问题表达立场,没有对台湾的民主政治体制保护人权问题表达立
场,也没有对宗教自由的人权问题表达立场,偏偏选择了“对于台湾和西藏的
独立问题”这个“公民自决”的人权问题之政治结果表达了“保持中立”的立
场,令人觉得很有些奇怪。
人权与国家主权是妥协互动的,我们即反对藉国家主权之名,行破坏人权之
实;又反对藉维护人权之名,行破坏国家主权之实。我们反对共产党在中国大
陆的一党独裁专制,我们同样也反对以此为名,妄图分裂国土之阴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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